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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大额“彩礼”需返还!山西省朔州法院判决女方退还8.5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09:17:00    

任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后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恋爱期间,任某多次向王某转账,其中包含多笔大额款项,有部分转账任某视为“彩礼”。后双方因感情破裂未能结婚,任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包括转账、礼物等共计10余万元。

王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婚约约定,任某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部分转账为双方日常共同消费或节日赠礼,且任某自愿支出,不应返还。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大额转账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任某转账时明确备注“彩礼”,且金额较大(单笔超万元),符合彩礼的习俗特征。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若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条件不成立,收款方应予以返还。

‌特殊金额认定为无偿赠与‌:部分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及节日礼物,属于表达情意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任某大额转账款项85000余元,其余消费性支出及特殊金额赠与不予支持。

普法要点

‌1.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若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但需结合转账目的、金额、当地习俗等综合认定。

‌2.恋爱期间的赠与区别‌

日常消费、节日红包(如520、1314)或普通礼物,一般视为表达情意的无偿赠与,分手后不能主张返还。

‌3.证据是关键‌

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依据。若未明确用途,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开销或一般赠与。

‌3.法院提醒‌

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建议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理性对待彩礼问题,避免因金钱纠纷激化矛盾。

如遇争议,及时保留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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