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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通报3起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4 10:50:00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拉萨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5年5月7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监察执法计划,青海局执法人员会同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开展检查。经查,发现该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且未及时修复的行为,依据《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2)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行为通过调查取证,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7.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该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5年5月9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监察执法计划,青海局执法人员会同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西藏某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开展检查。经查,发现该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无历史数据的行为,依据《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3)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行为通过调查取证,西藏某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该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5年5月8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监察执法计划,青海局执法人员会同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发现该矿业有限公司未设置人工安全监测的行为,依据《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1)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行为通过调查取证,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尾矿库安全规程》第5.5.1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该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以上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个别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尾矿库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这些问题不仅威胁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危害,必须引以为戒,强化企业自查自纠,从根源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来源:拉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