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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2人同桌饮酒,酒驾齐落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5 10:01:00朋友聚会
难免会小酌几杯
同桌共饮后本应该相互劝诫
不要酒后驾车
但是这对“好兄弟”
非但没有相互提醒
反而双双抱着侥幸心理
分别酒后驾车离开
结果在同一地点被交警查获

近期案例
8月11日下午,驾驶人刘某因实施“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被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民警依法送往余庆县拘留所执行为期3日的行政拘留。

7月21日晚20时45分许,高速三大队民警在江黔高速余庆东收费站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查缉行动。民警在对一辆准备驶入高速公路的贵C籍面包车进行例行筛查时,发现驾驶人李某存在酒驾嫌疑。正当民警准备对其进行进一步询问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后方一辆排队等候通行的贵C籍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筛查中也触发了警报,同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面包车驾驶人李某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9mg/100ml,轿车驾驶人刘某的检测结果为28mg/100ml,二人均对结果无异议,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及调查得知:李某与刘某当晚同在刘某兄弟家中聚餐,席间均饮用了药酒。散席后,李某驾驶面包车计划返回石阡县聚凤乡家中,刘某则驾车欲前往聚凤乡吊唁其过世的亲人。未曾想,这对同桌共饮的友人,竟在驶入高速的同一时刻、同一地点,前后相继被执勤民警查获。据调查,刘某曾在2021年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余庆县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已属“二次酒驾”。


最后,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九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李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刘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拒绝酒驾,方能“久驾”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请广大司机切勿心存侥幸
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
切莫因一时贪杯悔恨终生!

来源:遵义高速交警三大队
编辑:邓晗 见习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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