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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5000元!长春此地发放补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8 21:19:00    

日前,《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发布,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总计15000元的标准执行,缴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缴费补贴。

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动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条 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信息。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协同其他部门完成征地报批等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缴费补贴的筹集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备案监督。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对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核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辖区内被依法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下列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一)家庭联产承包到户以外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

(二)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总计15000元的标准执行,缴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缴费补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蓄存额,按规定计息,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规定缴费补贴确需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府规〔2023〕7号)文件自行废止,已按照原文件参保缴费的继续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农安县财政局、农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农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