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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有哪些(带你了解刑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4 08:08:051
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种类有: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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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分别是多长?
对于单个犯罪而言: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对于犯数罪需要进行数罪并罚时: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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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如何减刑或变更刑期?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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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和适用条件?
所谓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考验期,收监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