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居民户怎么填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32:38居民户口簿的填写规范如下:
户号:
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该户编定的顺序号。
首页套印:
居民户口簿首页应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住址变动登记:
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和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
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登记日期:
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户别:
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户主姓名:
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与户主关系:
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姓名:
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性别:
填写“男”或“女”。
曾用名:
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民族:
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中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出生日期:
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监护人:
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监护关系:
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出生地:
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住址:
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