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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证明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56:07犯罪证明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物证:
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
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其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意见:
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信息等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其他相关证据:
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违法犯罪记录:
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行政违法记录包括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决定,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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